导航  |  邮箱  |  政务信息  |  服务中心  |  信息公开  |  三维海宁  |  互动交流  |  网站帮助  |  个性化定制  | 
全部政务信息一站式服务信息公开
首页  |  关于海宁  |  政府机构  |  在线服务  |  场景式服务  |  移动政府  |  联系与帮助 2010年03月11日06时发布的天气预报:今天晴到多云。明天多云。西南风3-4级。今天白天最高气温:15-16度。明天早晨最低气温:7-8度。明天最低地面温度:5-6度。预计后天:多云。
首页 > 本地居民 > 慈善与特别关怀 > 退伍军人
双拥工作服务
service.haining.gov.cn   2008年05月15日   来源:
〖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关闭〗

  

  一、服务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海宁部队;各级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本市应征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部队现役军人;军人离退休人员户、军队无军籍职工;户籍在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二、服务内容

  1、协调军地双方为支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互办实事,实行双向服务;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为驻军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组织协调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强军政军民关系。

  2 、指导全市的双拥创建活动。抓好嘉兴市级双拥模范镇(街道)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确保双拥创建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

  3、协调处理军地纠纷,调解优抚对象与当地群众的矛盾,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4、受理和解答驻军部队和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政策咨询。

  三、工作时限

  1、嘉兴市级双拥模范单位的检查、考核与上报时限根据上级规定进行;

  2、协调处理军地纠纷,调解优抚对象与当地群众的矛盾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调查处理;

  3、受理和解答驻军部队和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政策咨询的时限,信访对象十五天内给予答复。来访对象随时答复。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浙江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海宁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海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海宁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保障办法》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

  五、联系单位

  海宁市民政局双拥办        0573- 87288506

  


友情链接
隐私安全 | 版权保护 | 联系我们 | 政府机构 | 意见征集 | 常见问题 | 站点地图 | 浙ICP备 0508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