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本市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
2、经省安置办统一下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职工;
3、经省安置办统一下达的军队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
1、退伍军人的接收与安置;
2、军队复员、转业士官的接收与安置;
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及军队无军籍职工;
4、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
三、办事程序
1、军队复员干部接收程序:(1)复员干部持由省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带好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接收手续;(2)持申报户口证明信到户口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军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1)转业士官持省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2)由市安置办公室按照《海宁市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安置竞争上岗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3、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程序:(1)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起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和预备役登记;(2)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安置办公室可给予办理接收手续;(3)持申报户口证明信到市办证中心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落户手续;(4)城乡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除外),按照《海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复工复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进行,户籍在城镇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办公室和有关镇(街道)统一发放安置补助金,户籍在农村的役士兵,由各镇(街道)负责安置,并按规定发放安置补助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接收安置程序:根据省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批次年度接收计划和接收通知书及部队交接三联单,与部队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四、服务时限
1、退伍士兵和复员士官:自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
2、转业士官:自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
3、军队复员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按省军安办理规定时限接收安置;
4、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转业士官接收安置:按省军安置办规定时限接收安置。
五、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及市政府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海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海宁市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安置竞争上岗办法》。
六、联系单位
海宁市民政局安置办 0573-87288506